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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思勉《中国通史》摘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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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完了整本的《中国通史》(吕思勉)。只是粗读 整体感觉上更像是中国史导论。对哪方面感兴趣可以沿着他这个思路看进去 不得不感叹吕作为那个时代的人其思想先进性,可说某些方面仍胜过当今多数人 分拆式地对中国历史有一个纵向的粗浅理解 感觉可以当作某种程度上的工具书 / 目录来用 如果做世界观/人物背景设定,可以靠这个找到/延伸出很多有信服力的设计


父母之恩,不在生而在养

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,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。

然则古代的婚礼,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,才算真正成立的。若在三月之内分离,照礼意,还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,算不得离婚。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多。《左传》昭公元年,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,子南业经聘定了她,子皙又要强行纳聘。子皙是个强宗,国法奈何不得他。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,以资决定。这虽别有用意,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,男女本可自择。 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。夫死再嫁,则尤为恒事。这是到宋以后,理学盛行,士大夫之家,更看重名节,上流社会的女子,才少有再嫁的,前代并不如此。

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,实因工业革命以来,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,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,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。女子在产育上多尽了责任,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,这是公道。乘此机会压迫女子,多占权利,是很不正当的。而欲实行公道,则必自铲除等级始。

然则“女子回到家庭去”的口号,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,才会去高呼了。

然既已习为故常,就难于猝然改革。这是一切制度都有这一惰性的。

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,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,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,就大谬不然了。

在古代,劳力重于资本,顶多即可致富,而在今日,则是成为穷困的原因。

无后是中国人所引为大戚的,论者每说,这是拘于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之义(《孟子·离娄上篇》)。而其以无后为不孝,则是迷信“鬼犹求食”(见《左传》宣公四年)。深虑祭祀之绝。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,今人谁还迷信鬼犹求食来?其所以深虑无后,不过不愿其家之绝;

政权的决定,在名义上最后属于一人的,是为君主政体。属于较少数人的,是为贵族政体。属于较多数人的,是为民主政体。这种分类之法,是出于亚里士多德( Aristotle)的。

《尚书·大传》说:“古者诸侯始受封,必有采地。其后子孙虽有罪黜,其采地不黜,使子孙贤者守之世世,以祠其始受封之人,此之谓兴灭国,继绝世,”即指此。

今之所谓国家,古无此语。必欲求其相近的,则为“社稷”两字或“邦”字。

汉高祖名邦,汉人讳邦字,都改作国。于是国字和邦字的意义混淆了。

所以天子祭天地,诸侯祭社稷等(《礼记·王制》)。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,

说周朝的继承法,适庶相同则论年,“年钧以德,德钧则卜”。

原始的制度,总是民主的。到后来,各方面的利害冲突既深,政治的性质亦益复杂,才变而由少数人专断。这是普遍的现象,无足怀疑的。

所以从分立而至于统一,全是一个文化上的进展。向来读史的人,都只注意于政治方面,实在是挂一漏万的。

韩信当时的见解,必以为举天下而统属于一人,乃事理所必无。韩信非自信功高,以为汉终不夺其主,乃汉夺其王之事,为信当时所不能想象。

自秦至今,近 2200年,此等土官,仍未尽绝,可见封建政体的铲除,是要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,不是政治单方面的事情了。

政权当归诸一人,而大多数人,可以不必过问;甚或以为不当过问。此乃事势积重所致,断非论理之当然。所以不论哪一国,其原始的政治,必为民主。

后来眭孟上书,请汉帝谁差天下(谁差,访求、简择之义),求索贤人,禅以帝位,而退自封百里,尤为历代所无。

效忠一姓,汉代的儒家,实不视为天经地义。刘歆系极博通的人,且系汉朝的宗室,而反助王莽以篡汉;扬雄亦不反对王莽,即由于此。但此等高义,懂得的只有少数人,所以不久即湮晦,而君臣之义,反日益昌盛了。

是即大臣与小臣,社稷之臣与私昵嬖倖的区别。然其道,毕竟是从效忠于一人一家进化而来的,终不能全免此项色彩。至民则绝无效忠于君的义务。两者区别,在古代本极明白,然至后世,却渐渐湮晦了。

以遗传论,一姓合法继承的人,本无代代皆贤之理。以教育论,继嗣之君,生来就居于优越的地位,志得意满;又和外间隔绝了,尤其易于不贤。

中国的民主政治,虽然自己久有根基,而亲切的观感,则得之于现代的东西列强。代议政体,自然要继君主专制而起。但代议政体,在西洋自有其历史的条件,中国却无有。于是再急转直下,而成为现在的党治。

《左传》宣公十二年说,楚国之法,“荆尸而举(荆尸,该是一种组织军队的法令),商、农、工、贾,不败其业。”有些人误以为古代是全国皆兵,实在是错误的,(参看第九章自明)

人之趋利,如水就下

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,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。齐之北鄙,燕之北郊,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,女而归奴谓之获。”可见奴婢有自相嫁娶,亦有和平民婚配的。所以良贱的界限,实亦不甚严峻。

封建社会的根柢,是“以力相君”。所以在政治上占优势的人,在社会上的地位,亦占优胜。到资本主义时代,就大不然了。

平心而论:资本主义的残酷,乃是积重以后的事。当其初兴之时,较之武力主义,公平多了,温和多了,自然是人所欢迎的。

即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,亦不免为偏见所蔽,视其阶级之利益,即为社会全体的利益;以其阶级的主张,即为社会全体的公道,这是无可如何的事。

总而言之,儒者都是现在志在衣食,大些则志在富贵的读书人。侠者则成为现在上海所谓白相人了。我们不否认,有少数不是这样的人,然而少数总只是少数。这其原理,因为在生物学上,人,大多数总是中庸的,而特别的好,和特别的坏,同为反常的现象。

过去者已去,如死灰之不可复燃。后人谈起这种封建时代的精神来,总觉得不胜惋惜。然而无足惜也。这实在不是什么好东西。当时文臣的见解,已不免于褊狭。武人则更其要不得。

这真是所谓浪人,真是要不得的东西。中国幸而这种人少,要是多,所引起的外患,怕还不止五胡之乱。

王莽行王田之制,称奴隶为“私属”,和田地都不得买卖。若非向来可以买卖,何必有此法令呢?这该是秦汉之世,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(所以奴婢是由俘虏、罪人两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,由经济上的原因造成的多

此等奴婢,徒以贫穷之故而卖身,和古代出于俘虏或犯罪的,大不相同,国家理应制止及救济。

像汉武帝这种举动,固然是少有的,然使奴婢从事于生产事业者,必不限于汉武帝之世,则可推想而知,奴隶遂成为此时官私生产的要角了。

历代救济奴隶之法:(一)对于官奴婢,大抵以法令赦免。(二)对于私奴婢则(甲)以法令强迫释放。(乙)官出资财,替他赎身。(丙)勒令以买直为佣资,计算做工的时期,足满工资之数,便把他放免。虽有此法,亦不过去其太甚而已。

《汉书·西南夷列传》和《货殖列传》,都有所谓“僰僮”,就是当时的商人,把他当作们商品贩卖的。

梁武帝时,梁、益二州,岁岁伐獠以自利。周武帝平梁、益,亦命随近州镇,年年出兵伐獠,取其生口,以充贱隶。这在后世,却是少有的事,只有南北分立之世,财力困窘,政治又毫无规模,才会有之。

南方的黑色人种,中国谓之昆仑。

然中国人亦有自卖或被卖做外国人的奴隶的。

丧乱之际,人民无家可归,属于将帅的兵士,没有战事的时候,还是跟着他生活。或者受他豢养或者替他工作。事实上遂发生隶属的状态。用其力以生产,在经济上是有利的,所以在不招兵的时候,将帅也要招人以为部曲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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